中國歷代水利機構設置及其長官
- 發(fā)表時間: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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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水利部仍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自從新中國成立以來,水利部(水利電力部)一直是國務院(政務院)組成部門,這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水利的結果,也可以說這是水利對于中國的特殊重要性所決定的。那么,水利在中國歷朝歷代中央政府中的地位究竟怎么樣?中國什么時候開始有的水利部?如果您有興趣,不妨隨我去讀一讀姚漢源著《中國水利史綱要》第426頁〈歷代水政管理·歷代水官〉這一小節(jié)——
水政管理自有史以來在中國一直是受到重視的。它的管理系統(tǒng)不外乎行政管理和工程實施兩大系統(tǒng)。水政管理所轄范圍往往除水利之治河防潮、農田水利、航運工程幾部分外,還兼及沼澤河地之漁業(yè)、水生作物等,以及津、梁、橋、渡、交通水道之管理等等。這里簡單扼要敘述歷代設官分職的管理系統(tǒng),主要是舉例說明,略而不詳。
歷代水利機構與水官變化復雜,大致可以說:有以工部、水部系統(tǒng)的行政管理機構;有以都水監(jiān)系統(tǒng)的工程修建機構;同時有地方水官系統(tǒng),如漢之都水令丞,明清地方之水利通判、水利同知等。中央官吏直屬工部或都水監(jiān),而地方水官則屬地方長吏。有中央派給地方的水利官吏,起初為臨時差遣,后逐漸成常職,如明清之總理河道、河道總督皆是。有中央職能部門派駐地方的水利官吏,如宋代外都水監(jiān)丞,明代派往運河的工部郎中、主事等。有官非水官而職責卻是專司水利的,如清代各省的道員,河南之開、歸、陳、許道本為地方官而專司本省黃河修防;有地方官兼本地水利官職,如宋、金治黃官吏均帶管河頭銜,亦負實際責任。亦有中央非水利部門的官吏也可派往地方管水利,但往往為臨時差遣。除兵、刑、運輸部門常常派遣外,如明代之監(jiān)察御史、給事中,則以監(jiān)察職能過問水利;明之錦衣衛(wèi)則以內務警察身份過問河事等;更有長江、黃河等大規(guī)模工程需軍隊維持秩序或參與勞役,則有武職系統(tǒng)的官吏。明清漕運及管河則有專業(yè)軍隊及武官系統(tǒng),且清代的總督河道多以兵部尚書任職。
官吏之下施工、維修的勞力有徒隸(如今之勞改犯),有兵卒,有征丁,有募夫;維修管理且有一定名額常設夫。常設夫明清因職守不同,有種種名目,如運河上導航撈淺有淺夫,堤有堤夫,壩有壩夫,泉有泉夫,過洪過溜有溜夫,司閘啟閉有閘夫,冬日打冰有冰夫等,名目繁多。其中技術工人如木匠、鐵匠、石匠等,亦有征雇,亦有常設。黃河埽岸施工維修則有專業(yè)隊伍,亦有軍卒、民丁兩種。水工技術人員,秦漢以來稱水工,如秦鄭國,漢徐伯等。后代沒有專稱,水利工程人員官銜和一般官吏相同,而宋、金、元有所謂“壕寨官”者,確為主持施工的水利人員。
這些官吏既隨時代變化,又隨地轉換,交互錯綜,極為復雜。分述如下:
司空是古代中央政權中主管水土等工程的最高行政官?!渡袝酚洝坝碜魉究铡保捌剿痢?。西周時中央主要行政官有“三有司”,其中之一即“司工”,亦即“司空”?!犊脊び洝氛f水利工程是司空職掌的重要部分?!盾髯印ね踔啤酚洠骸靶薜糖?,通渠澮,行水澇,安水藏,以時決塞,歲雖兇敗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本褪钦f,防洪、排澇、蓄水、灌溉等等水利工作是司空的主要職掌。其他先秦文獻多有類似記載,大致是春秋戰(zhàn)國的情況,當時各諸侯國多設有司空或相應官吏。
西漢末期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東漢將司空和司徒、司馬并稱“三公”,是最高政務長官,類似宰相,雖掌管水土工程,但并非專官。隋代以后設工部尚書主管六部(吏、戶、禮、兵、刑、工)中的工部,亦通稱司空,但明代以前為宰相下屬,掌管工程行政。各代往往又設將作監(jiān)或都水監(jiān)管水利建設的實施維修等,與工部分工。明清廢都水監(jiān)等,施工維修管理等任務劃歸流域機構或各省,中央只工部管理行政。
尚書以下具體負責中央行政的機構有水部。三國曹魏時設水部郎為尚書郎之一,主管水政。隋、唐、兩宋都在工部下設水部,主管官員為水部郎中,其助手為員外郎及主事。元代不設水部,農田水利屬大司農,而河防等則并歸都水監(jiān)。明清工部下設都水清吏司,簡稱都水司,主管官為郎中,助手為員外郎及主事。民國往往于農林或經濟部下設水利局、處,后來曾設水利部(注:民國3年即1914年設全國水利局,但事權仍分于各部及省。后幾經變更,直至民國35年始設水利委員會,第二年即1947年改為水利部,其下黃淮、海、江、珠江等流域機構為水利工程總局,事權始統(tǒng)一)。
都水監(jiān)是古代中央政權中主管水利建設的計劃、施工、管理等專職機構,往往和工部平行,行政有關聯(lián),工作有區(qū)別。秦漢各地山、澤、苑、池等里面的水資源,如泉、湖、河等各設都水長、丞管理。這些長、丞隸屬于管理水、苑、池、澤的官吏如中央的太常、大司農、少府及水衡都尉以及地方長官等。漢成帝時才設置都水使,統(tǒng)一領導這些都水官特別是關中的長、丞。后漢都水官改屬地方。晉代中央又設都水使者,機構名都水臺。隋、唐以后改稱都水監(jiān),主管稱使者。下至金、元,使者改稱為監(jiān),副手稱少監(jiān)。其派駐地方或河道上的派出機構,宋代稱外監(jiān)或外都水丞,金代又叫分治監(jiān),元代叫行都水監(jiān)。內外監(jiān)都有專職官吏以及技術人員。明清不設都水監(jiān),農田水利劃歸地方管理。黃河、運河等大流域派設專門治理機構,如總理河道或河道總督等。地位和各省總督、巡撫平等。運河漕運另設漕運總督,專管漕糧運輸,地位與河道總督平行,有時候并為一職。
漢至唐各代在中央或臨時派往地方主持河工的官吏還有河堤謁者等官。西漢臨時派出的官吏或皇帝侍從,多以欽差大臣身份主持大規(guī)模工程,叫河堤謁者或河堤使者。還有以原官兼河堤都尉,或只說原官“領河堤”“護河堤”“行河堤”等。東漢河堤謁者成為中央主持水利行政的官,晉至唐為都水使者的屬官。五代以后廢不再設,但亦有類似官吏如元代的總治河防使和明代早期的總督河道,都類似西漢的河堤謁者。金代的巡河官,元代的河道或河防提舉司,明代管黃河、運河的郎中、主事等都類似晉以后的河堤謁者。
明代黃、運兩河管理制度復雜,體制紛亂,變化也多。大致有侍郎級的總理河道、總(或提)督河道、總漕兼管河道等名稱。也有的由武官的都督或侯、伯來擔任。分級分段管理則除郎中、主事外,另有監(jiān)察史、錦衣衛(wèi)千戶,分別稱為管河道主事、管洪主事、管泉主事、巡河御史、管河御史等。地方則每省按察司設副使一個,專管河道。所屬州縣各有管河通判、州判、縣丞、主簿管理所屬河段。大致永樂遷都北京后,黃、運兩河有事就臨時派尚書、侍郎及都督等治理;平常時由地方官或漕運總兵官兼管。景泰后河道有事專由都察院派都御史(或尚書兼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或侍郎兼副都或僉都)主持治理。成化七年(1471年)以王恕任總理河道侍郎,為始設總理河道之始。尚書或侍郎常兼都御史或副都、僉都等職,逐漸成為常設官職。隆慶時加提督軍務銜。萬歷時設總理河道兼提督軍務。又有一段時間漕運總督兼管河道,后又分設。他的下屬有各段、各專職(如管泉、管洪等)的主事、郎中及御史等管河官吏及沿河各省、府、州、縣的管河副職或佐吏等。黃、運兩河,基本相同。惟運河自通州至揚州分段,少則兩段,多則六七段,各段設都水分司,以郎中、主事等為主管官員。
清代制度沿襲明代而逐漸簡化,系統(tǒng)分明。明代的總河,清代稱河道總督,帶兵部尚書左都御史銜或兵部侍郎副都御史(或僉都)銜,亦簡稱總河。順治、康熙時駐山東濟寧,后駐江蘇清江浦。后曾設副總河或河督。雍正時分總河為三:一為江南河道總督,管理江蘇、安徽兩省的黃河和運河,簡稱南河,駐清江浦;二為河南、山東河道總督(或河東河道總督),管理河南、山東兩省的黃、運兩河,簡稱東河,駐濟寧;三為直隸河道總督,管理海河水系各河,駐天津,簡稱北河,后不久以直隸總督兼任北河總督。
總河所屬機構,清初與明代相近,后逐漸調整,至乾隆以后定為三級:道、廳、汛分段管理,并設文職、武職兩系統(tǒng)。文職中如永定河道,山東運河道,(江蘇)淮徐道、淮揚道等等都專管河務,(河南)開歸陳許道、彰衛(wèi)懷道,(直隸)通永道、天津道、清河道、太廣順道和山東兗沂曹濟道皆兼理河道。廳與地方的府、州同級,官為同知、通判等;汛為縣級,官為縣丞、主簿等。武職則由河標副將、參將等統(tǒng)率;廳則設守備以下等職,汛則設千總以下各職。各廳、汛有大量夫役,但清代以河兵較多,夫役較明代為少。咸豐五年(1855年)黃河在銅瓦廂決口改行今道,先后裁撤南河及東河,河務歸地方管理。民國時始設立黃河水利委員會等機構。
附錄:《北洋時期經濟部門檔案》中記載
民國初期的中央水利機構
民國成立,南京臨時政府設實業(yè)部(民國元年二月),管理農、工、商、礦、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旋不久,北京政府正式成立,改設農林、工商兩部,前者管理農務、水利、山林、畜牧、蠶業(yè)、水產、墾殖等事務,后者職掌工務、商務、礦務。民國三年(1914)兩部合并為農商部,其下設礦政局、農林司、工商司、漁牧司管理全國農林、水產、牧畜、工商、礦務事宜,至此農商部成為北京政府主管全國經濟事務之最高機構。
水利事業(yè)為中國歷代施政重心,清末由中央政府主導的水利建設事業(yè)機構為光緒三十二年(1906)成立的農工商部。民國成立以后,中央水利行政向稱龐雜,北京政府時期水利業(yè)務最早分屬于內務部之土木司及農商部之農林司,民國二年(1913)張謇督辦導淮事宜,成立導淮總局,為民國以后中央主管淮域之最早機構。三年,導淮總局擴大為全國水利局,其職權分配如下:“關于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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